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创业指南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组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11〕11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础性绩效补贴、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1.基础性绩效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两项内容;2.岗位津贴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3.年度考核奖励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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