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并由合格投资者出资构成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创业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并由合格投资者出资构成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创业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