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辅警经商规定

专家点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二)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办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应当办理的事项;(三)拒绝或者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本条令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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