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煤区烧煤的处罚依据

专家点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煤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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