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二、在市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凡不符合前款条件擅自开业者,由城管执法队员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补办手续或者拒绝接受处理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半个月不缴纳罚没收入的,每日加收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一、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二、在市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凡不符合前款条件擅自开业者,由城管执法队员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补办手续或者拒绝接受处理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半个月不缴纳罚没收入的,每日加收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